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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的格言-杨晋专栏|国际上是如何防范奥林匹克隐性营销的?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07-28 1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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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最早要追溯到1981年出台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该条约第1条就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撤销任何由奥林匹克会徽组成或包含有会徽的设计注册为商标,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上述设计用于商业目的,该条约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国际保护无疑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


30多年来,国际上对涉奥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的。普遍认为,奥运会和冬奥会主办国和主办城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隐性营销的防范,关系到一届奥运会举办的成功与否,也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奥林匹克事业及其所体现的和平、拼搏、友谊的价值观的认同水平。


各个奥运主办国对防范和整治隐性营销,都有一些“高招”。


1


英国的相关经验


英国举办了伦敦2012年奥运会。其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早的专门法律是1995年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案》。


这部法律规定了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具体类型,这些侵权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格言以及其他任何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文字语言的直接使用,第二类是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间接使用,也就是使用了与奥林匹克标志足够相近易使人联想起与奥运会的其他标志。


在伦敦赢得2012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后,英国又出台了《伦敦2006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法令》,法令中关于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案》做了很大的补充完善。


2006法令最吸引人的是伦敦奥组委被授予的“伦敦奥林匹克连接权”,即伦敦奥组委有权将该项权利许可给赞助商,作为其商业行为与伦敦奥运会相关联的保障,这也同时意味着非赞助商不能获取该项专有权利,即不得将自身商业行为与伦敦奥运会产生任何的关联。


根据2006法令的规定,任何在商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伦敦奥运会的连接,无论是文字、图片、标识或者组合,都侵犯了“伦敦奥林匹克连接权”,可受到最高2万英镑的处罚。2006法令还以文字列表的方式解释何为关联:


如果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上列表的A类任意两个词的组合,或者A类的任意一个词与B类任意词的组合,都会构成对“伦敦奥林匹克连接权”的侵权。比如,在广告中未经伦敦奥组委同意使用“2012 games(2012奥运会)”或“2012 London(2012伦敦)”,即构成侵权。


2


美国的相关经验


美国最早通过《业余体育法》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1998年将该法修改为《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委会对奥林匹克标志在美国的独占性使用权利。


除此之外,美国还通过《兰哈姆法案》对隐性营销进行规制。该法案第4条规定,企业对其产品来源作出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产品是否包含赞助或授权等关联关系进行欺诈性宣传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此外,美国还通过适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及竞争法律就隐性营销进行防范和规制。


3


澳大利亚的相关经验


澳大利亚作为2000年奥运会的主办国,也是第一个专门制定法律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国家。其专门立法始于 1987年的《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在悉尼获得2000年奥运会主办权后,澳大利亚又制定了《2000年悉尼奥运会标志和形象保护法案》。


除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保护,澳大利亚还通过《贸易行为法1974》针对隐性营销作了限制性规定。该法第52条规定“公司在经贸活动中不得从事带有欺诈、误导或者可能造成欺诈和误导的行为”;第 53 条规定“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从事营销活动时,不得宣称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上并 没有的赞助、授权、功能特征、附属关系、用途或利益,不得虚假宣称公司进行赞助、获得授权或者具有某种关联。”


《2000年悉尼奥运会标志和形象保护法案》第46、47条也规定“对于在2000年奥运会期间从事《贸易行为法》所规定的隐性营销的企业,法院可以发出临时禁令、责令发布纠正广告,并责令赔偿奥组委及赞助商由此受到的损失”。


4


巴西的相关经验


巴西是《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的缔约国,受该条约义务的约束。另外,巴西还制定有《体育法》,该法第15条及87条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了专门保护,规定在巴西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巴西奥委会的独占财产。


巴西《知识产权法》禁止将任何官方或官方认可的体育赛事的……名称,奖项或徽记注册为品牌标志,而且除非得到主办机构的授权,也不得对上述标识进行任何可能引起混淆的模仿。


另外,巴西《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非常广泛,包括以任何方式表达或固定于任何媒介,有形或无形的,已知或即将发明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和音乐作品,音像制品作品和摄影作品等智力创作。


5


日本的相关经验


作为2020年奥运会的主办国,日本在立法方面对隐性营销的防范和规制做了大量工作。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将他人广为消费者所知的商品标识(如名称,商号,商标)作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等的标识使用,或者使用与他人著名商品等的标识相同或者相类似标识,从而导致与他人商品或经营混淆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禁止使用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参与上述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个人还有可能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劳教或不超过500万日元罚金的处罚另外,日本《著作权法》则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复制、转让、传播、改变等)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如东京2020年奥运会吉祥物)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禁止使用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参与上述著作权侵权活动的个人还有可能被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和/或不超过1000万日元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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