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位置:励志人生 > 励志名言 > 争讼造句-无讼、健讼、还是不得不讼?

争讼造句-无讼、健讼、还是不得不讼?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10-23 00:25:14
阅读:
最新资讯《争讼造句-无讼、健讼、还是不得不讼?》主要内容是传统中国的诉讼形态,学界始曰“无讼”,继称“健讼”,形同水火。无讼:理想的礼治秩序“无讼”之说,语出《论语·颜渊》篇:“听讼,吾犹人也。-争讼造句,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传统中国的诉讼形态,学界始曰“无讼”,继称“健讼”,形同水火。此二说是必有一非,还是各有短长?笔者不揣拙陋,尝试臧否旧说,以申新说。


无讼:理想的礼治秩序


“无讼”之说,语出《论语·颜渊》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贾谊曾在《治安策》中摘引此语,并述其真意:“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即是说,“无讼”之道,旨在教化于未然。孔子言“无讼”,始于“听讼”。他首先坦承“听讼,吾犹人也”,尔后才称“必也使无讼乎”。从语境来看,“无讼”的本意,是在决讼之外,进行教化,并不否定“听讼”本身。


但是,从礼治思想的脉络而言,“无讼”必然会贬斥“听讼”。有道是:“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治的成功,能够达致政简而刑措。反之,则是讼盈公门。正因为如此,费孝通先生说:“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所以,“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的礼治秩序,必然会弱化“听讼”。《后汉书》中的吴祐即是例证:“民有争诉者,辄闭閤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民怀而不欺。”尚“无讼”,轻“听讼”,教化优于决讼,成为礼治国家的政法传统。


同时,民间社会的理想秩序,也倾向于“无讼”。只是,这里的“无讼”,实为“厌讼”。早在先秦时期,儒道两家就深刻地塑造着中国人的社会理想。“礼之用,和为贵”,争讼之事,为民众所厌弃。汉初的陆贾,儒道合流,视“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为理想。千年以后,宋人赞誉的生活图景依然是“县庭无讼乡闾富”。民间对“无讼”的追求,以明人王士晋的说法最具代表性:“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可以说,“无讼”观念,在传统中国的官方和民间,都确实存在。只不过,它更多地是一种理想的形态。


健讼:传统的不同侧面


“健讼”,又称“好讼”,意为讼事繁多。与“无讼”处于对立的两极。在传统中国,“健讼”之类描述主要见于宋代以后。《宋会要辑稿》载:“州县之间,顽民健讼。”时人陆游也在诗中说:“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到了明代,皇帝更是以榜文的形式宣称:“人民好词讼者多。”其实,“健讼”也好,“好讼”也罢,既然广泛见诸史籍,应该不是虚辞。问题是,讼事多到何种程度方为“健讼”?多与少,本质上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健讼”之类的话语,是相对于什么方面而言的呢?


首先,是“无讼”这个政法理想。既然“无讼”被视为理想的礼治秩序,只要出现讼争,就意味着教化的失效。从儒家的政治洁癖来讲,讼事的发生,本身就不应该。数量上略多一点,就属于“健讼”了。其次,是国家的理讼能力。讼事的“多”,最核心的一层,是超过了官府的理讼能力。传统中国的地方政府,以少数官员办理诉讼,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名幕出身的汪辉祖,尚且要耗费七成以上的精力听讼。其他官员力有不逮,就在情理之中了。最后,是“息讼”的正当性。“健讼”等话语,将讼事滋多的责任归咎于民风刁健。此举不但自然地回到了教化传统之中,而且可以顺理成章地以“息讼”之名,行“抑讼”之实。清代的康熙就公开声称:“朕意以为对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可见,所谓“健讼”,表达的是一个相对的诉讼现实,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诉讼爆炸”。表面上看,“无讼”与“健讼”好像互相矛盾,但实际上,不过是礼治传统(重教化、轻决讼)的不同侧面。


不得不讼:真实的法律生活


传统中国的民众内心“厌讼”,不会真正“好讼”。但纠纷当前,不能“无讼”。清代的崔述就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然而,兴讼又谈何容易!南宋的胡石壁曾言:“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报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胡氏之言,不仅描绘了民众兴讼的艰难,“逼人已甚”一语,更是道出了民众争讼的不得已。


而同时,官府的消极立场也增添了争讼的难度。明代的《教民榜文》禁止将讼事直接告官:“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清代的官府也要求民间调处:“户婚钱债,原中处理;口角争闹,亲友调和。”此种情势之下,即便民众讼至官府,多半是“状不轻准”。诉讼的艰难,很难让民众视争讼为乐途。发生纠纷之后,积极调处应该是民众的最佳选择。然而,民间社会并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争端。尽管各类文献中的调处不可胜数,但是,官府累积的大量讼案提醒我们,民间调处的效果可能被高估了。在调处失败之后,为了生存与生活,咬牙一讼应该是民众最无奈、也最现实的选择。


关于传统中国的诉讼,清人黄六鸿说得最为透彻:“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非皆乐于有事者也。”两个“不得已”,道出了官府和民众的双重困境。应该说,“无讼”和“健讼”,都只是传统中国诉讼形态的一个侧面,“不得不讼”,才是最真实的写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汪雄涛(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东方IC”


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励志人生网欢迎您相关推荐